发文单位:萍乡市人民政府
文 号:萍府字〔2006〕23号
发布日期:2006-9-6
执行日期:2006-9-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专项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六日
萍乡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专项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9号文件、赣府厅发(2006)25号文件和国务院“7.11”全国关爱女孩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的力度,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非法行为(以下简称“两非”),切实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从2006年9月起,到2006年12月集中四个月时间,在全市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关爱女孩行动”为主线,以强化医疗机构管理为重点,以孕情跟踪服务为关键,以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为核心,加强部门合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坚决有效地查处与打击从事“两非”行为的人和事,逐步建立“依法施政、孕情监测、政策推动、定点服务、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责任制度,进一步优化女婴安全出生、女孩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9月)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专项集中整治工作作为一项主要任务,切实抓出成效。各县区要组建专项集中整治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专项集中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将关爱女孩行动、打击“两非”行为的宣传活动推向高潮。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0月—11月)
各县区要对出生人口性别比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针对性地开展整治;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认真排查,主动查找案件线索,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专项集中整治牵头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监督整改。
第三阶段: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12月)
自查和整改结束后,各级各部门要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违纪案件查处到位、过错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汇总、整理和保管好相关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届时成立专项检查组,对各县(区)、各相关部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进行检查验收。
三、重点整治对象
(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个体诊所。
(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
(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
(四)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怀孕后孕情消失的妇女。
四、工作步骤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关爱女孩行动,大力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母婴保健法》等 法规予以顶格处理;对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涉案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市直涉案人员及时移交市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对兄弟地市涉案人员及时移交兄弟地市查处;对涉案群众凡是能积极配合的都予以从轻处理。
六、部门职责
(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部门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9号文(简称《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负责和市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受理对“两非”案件的举报,并督促有关县区查证处理。
2、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协调宣传部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保护妇女权益、爱护女孩、女婴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通报打击“两非” 行动进展成果、重大案件查处情况。
3、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计划生育系统执业许可证的审核把关;对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医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协调相关部门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管,对从事B超操作、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技术服务人员严格管理;协调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批发、零售市场。
4、加强出生和死亡婴儿性别监测工作,重点指导基层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的育龄妇女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未生育、怀孕后外出、孕情终止以及人流、引产妇女的统计监测。对历年出生性别情况清理清查,有针对性地开展出生性别比调查,掌握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动态。
5、协调相关部门出台有关打击“两非”行为的措施办法,组织联络员会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6、协调县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清理清查,组织对流动人口出生婴儿性别比的调查摸底,掌握流动人口婴儿出生情况。
(二)市卫生局
1、对医务技术人员进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服务规范的教育培训。
2、建立婴儿出生、死亡、孕妇B超检查登记制度和妊娠14周以上引产审批、验证、登记制度,每季度末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有关登记资料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进一步完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相关制度并督促执行。
4、制定对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的处理规定并督促处理到位。
5、清理涉及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社会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或地下诊所,取缔非法从业场所和人员,对合法从业者加强管理。
6、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执法检查。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建立与完善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2、对违法违规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打击。
(四)市监察局
1、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各级监察部门对涉及“两非”案例的党员、干部进行查处。
2、将“两非”有关规定列入党纪、政纪教育内容。
(五)市公安局
1、依法查处“两非”和溺弃女婴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建立新生婴儿户口登记通报制度。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情况由派出所向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每月通报一次,县区公安分局汇总信息向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每季度通报一次,市公安局向市人口计生部门每半年通报一次。
(六)市委宣传部
指导、协调各新闻媒体单位共同做好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题的宣传工作。
(七)市文化局
积极倡导新型生育文化,充分发挥各级文化馆、站的作用,开展群众性计划生育文化宣传活动。
(八)市广播电视局
1、开展有关禁止“两非”规定的宣传。
2、开展对“两非”行为进行打击的典型案例的宣传。
(九)市人事局
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性人才工作,形成有利于女性人才参与公平竞争和脱颖而出的机制。
(十)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扶贫办
1、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研究制订并认真落实扶助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具体措施。
2、在制定有关政策时落实对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同等优先优惠原则。
(十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关爱女孩行动,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的良好氛围,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群众性活动。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紧紧围绕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制度建设,防止和打击“两非”行为,建立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等方面的目标,分别制定本部门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的具体措施。同时,要把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之中,做到与本部门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从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集中整治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抓紧行动,加大打击力度,力争在专项集中整治活动中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市政府已成立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督查、考核等。监察、宣传、人口计生委、卫生、公安、司法、药监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制度,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二)明确任务,加强监管。各级政府要严肃纪律,对“两非”涉案人员,不论牵涉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对有意包庇隐瞒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各级卫生机构要加强与人口计生部门的信息沟通,认真落实医疗机构婴儿出生、引产、婴儿死亡性别信息反馈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三)加强指导,搞好督查。在专项集中整治活动期间,市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分别联系一个县区,加强对联系点整治活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市领导小组将适时听取整治情况汇报,通报各县区、开发区的整治进展情况。各县区、开发区在整治活动中,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严格把握政策界线,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
(四)从严考核,奖罚并举。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市领导小组将组织对专项集中整治活动进行单项考核、考评、奖罚,并在全市进行通报,未完成查处“两非”案件任务的县区,一律取消评先评优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