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政府
文 号:凤府令5号
发布日期:2006-8-30
执行日期:2006-9-1
生效日期:1900-1-1
《凤冈县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06年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代县长:廖海泉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凤冈县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试行办法》和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夫妻双方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
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国土、农办、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
第四条 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给予一次性100元至500元的奖励费,并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当月起,每月发给5元以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主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另一次性给予1000元以上的奖励费。
每年独生子女保健费、奖励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对符合本款第(一)、(二)项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夫妻,给予每人每年300元的生产扶助金;符合本款第(三)、(四)项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夫妻,给予每人每年500元的生产扶助金。
(一)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的夫妻,从年满50周岁的当年起领取。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自愿放弃生育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年满40周岁的当年起领取。
(三) 扶贫一类重点乡(镇)中的独子户和二女绝育户的夫妻,从年满40周岁的当年起领取。
(四)扶贫一类重点乡(镇)中的独女户的夫妻,从年满30周岁的当年起领取。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在年满60周岁后,不再发放生产扶助金,统一按国家奖励扶助制度的规定执行。对独女户,除享受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外,另发给每人每年600元的奖励扶助资金。
第七条 对独女户和二女绝育户的子女,参加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大专院校)统招录取入学的,分别奖励3000元和2000元的助学金。
第八条 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二女户,并主动落实绝育措施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奖励金由县、乡两级各承担50%.
第九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和生殖健康体检。
第十条 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家庭的子女,在九年制义务教育中给予“两免一补”。
第十一条 对独女户、二女绝育户家庭的子女,参加县内学校中考录取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市内学校中考录取时按《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时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独生子女户家庭的子女,在应聘本县企事业单位员工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在报考本市国家公务员和应聘遵义市企事业单位员工时,按《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生产、生活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生产扶持项目和资金;在就医、入学、宅基地审批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并减免和补助部分收费。
第十四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成员,免费参加县人民政府主办的专项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平均水平的,每年可申请本金2000元以内的一年期贷款贴息补助。
第十六条 独生子女户的未婚子女,每年缴纳的农村合作医疗费由县人民政府全额承担。
第十七条 对独生子女户的未婚成年子女,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经鉴定不能正常生产、生活的,给予未婚成年子女每人每年1200元生活补助。
第十八条 对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的未婚子女死亡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补助。
第十九条 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居住的房屋属危房或人均建筑面积少于20平方米的,新建房屋可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给予3000元至5000元的建房补助。
第二十条 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的夫妻,进入合作医疗且因病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5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0元。
第二十一条 经医疗技术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无偿治疗;对家庭生活贫困的,给予重点帮扶,并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二十二条 对已婚育龄妇女自觉落实出生缺陷干预措施后,所生婴儿经鉴定确有缺陷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至5000元补助。
第二十三条 独子户和二女户的夫妻,从年满60周岁的当年起,每人每年领取奖励扶助金600元。
第二十四条 独女户的夫妻,从年满60周岁的当年起,每人每年领取奖励扶助金1200元。
第二十五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扶助的家庭再生育的,收回已领取的全部奖励费和生产扶助金,全部缴入奖励扶助专户基金;违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列奖励救助、生产扶助经费,其资金来源为:
(一)国家、省、市级补助的人口计划生育事业专项资金;
(二)县、乡两级每年预算安排的人口计划生育事业专项资金、社会抚养费;
(三)相关部门配套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其他资金。
奖励扶助经费除明确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承担的以外,其余部分由县级以上承担;其它各项优先优惠政策的兑现由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生产扶助资金纳入专户,严格按照奖励扶助资金的“四权分离”管理制度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要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逐级审核、确认,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的子女,是指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子女。
独生子女户(独子户、独女户),是指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女绝育户,是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
未成年的子女,是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一类重点扶贫乡(镇),是指省级以上的贫困乡镇。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