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日政办发[2006]52号
发布日期:2006-8-25
执行日期:2006-8-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防治违法生育,提高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流动人口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必然趋势。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对于稳定新时期的低生育水平,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 、政策的咨询和宣传教育活动; 及时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免费发放和查验《婚育证明》,对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办;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人来登记、人走报告、合同管理、随访服务和信息通报等制度,及时掌握和调整婚、育、节育和现居住地等信息;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及时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把流动人口育龄人群纳入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对流动人口育龄人群的婚育、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变更,加强流出、流入两地的信息交流;为符合条件的省外流入人口办理一孩服务手册;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的清理清查工作。
(三)公安部门。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管理、清查等工作;摸清暂住人口底数,在办理暂住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要在3日内向属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各级公安机关每季度要向属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暂住人口登记情况,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积极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打击妨碍、破坏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对流动人口个体私营业户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核查工作;完善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和商贸市场的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查验《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3日内通报属地人口计生部门;围绕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在现居住地建立有效的管理服务网络,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指导民营企业建立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督促民营企业搞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指导、督促市场开办单位与经营业户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配合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加强对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
(五)建设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在为外来建筑队办理施工注册手续时,督促其提交计划生育责任书,在审查计划生育落实情况后方可办理注册等手续;指导相关单位及开发企业在购房、售房、租房等环节,审查当事人的计划生育情况,发现不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3日内向属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指导尚未设立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的开发公司或物业公司,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承担本行业和小区内的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年度审验的内容。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劳务输出、输入人员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手续时,严格检验育龄人群的《婚育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对发现无《婚育证明》和其它违犯计划生育问题的,3日内向属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时,要进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培训,依法落实好有关优惠政策;破产、失业档案托管人员在缴纳个人养老保险金时,要审验当地人口计生部门的计划生育管理证明,并按规定落实相关人员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七)民政部门。在成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时,按有关规定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辖区内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为常住人口和外来人口办理婚姻登记时,认真做好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每月将结婚登记情况向属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八)教育部门。指导、监督各类大中专学校,在应届毕业生中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办理外来人口子女入托、入学手续时,及时登记造册,发现违法出生子女的,要在3日内向属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九)卫生部门。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妇幼保健管理模式,将外来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孕产妇保健纳入当地社区进行管理,使外来妇女享受与当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在为流动人口终止十四周以上妊娠前和接生时,要查验、登记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对持《生育证》流产和无《生育证》分娩的,要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向属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严格执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完善B超检查登记、孕情检测、生育全程管理、胎儿和婴儿死亡鉴定等制度。
三、突出重点,不断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
(一)开展宣传教育。对未婚育龄女性,要结合青春健康项目的开展,宣传生育政策,培训避孕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已婚育龄妇女,要重点宣传生育政策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积极引导长效措施的落实,并通过发放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宣传资料或开展宣传服务活动等形式,告知孕环情检查服务和免费避孕药具供应场所。
(二)实行分类管理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开户籍所在县(区)30日以上,异地从事务工、经商或居住生活的,18至49周岁的成年育龄人员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对象。各地对18至49周岁在现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外来育龄妇女要建立台帐,登记信息,及时掌握变动情况并提供服务;对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要做好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等宣传咨询及技术服务;对40周岁以下的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要作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按规定要求免费做好孕环情检测工作;对未婚育龄女性要重点做好宣传教育、信息跟踪与服务工作。
(三)推进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和反馈制度,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网络和计生专网,特别要利用好国家、省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和联系平台,实现信息互联,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效率。
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及奖惩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对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也要参照市的做法,设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评估、考核和验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将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与本部门的改革举措结合起来,实行综合决策、综合治理,实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机制的创新。要加强联系沟通,建立定期协调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协调会,对流动人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和协调解决。市及各区县要坚持把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要有科室负责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乡镇(街道)计生委可根据流动人口规模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认真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时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流动人口婚育信息,积极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齐心协力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检查。由市人口计生委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每年对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完善目标责任考核。要把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作为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责任,严格考核,严格奖惩,推动各方责任的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工作失误或在省人口目标考核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日照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解世增(副市长)
副组长:黄秀芹(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连友(市人口计生委主任)
边永生(市综治办副主任)
成 员:盛聚堂(市公安局副局长、正处级侦察员)
郝玉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高来会(市建委纪委书记)
史兴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陈常庆(市民政局局长)
杨春忠(市教育局副局长)
韩文彬(市卫生局副局长)
刘兰香(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