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
文 号:办普查函【2009】352号
发布日期:2009-6-1
执行日期:2009-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文物普查办公室: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渐近尾声,为校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1),明确基本普查单元实地文物调查结束条件,国家文物局决定于2009年6月至7月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国家文物局普查办在河北、浙江、江苏、四川、广东、新疆6省份选择已全部完成实地文物调查与数据登录工作的基本普查单元(县、区),与所在省份普查办共同组织开展验收试点。其余省份普查办派员观摩验收试点,并对《指导意见》提出修改建议。国家文物局根据试点情况与各省建议修订《指导意见》后,正式发布。
二、试点流程
1、国家文物局普查办根据试点省份普查办推荐意见,遴选、确定验收试点,排定验收试点工作时间表;
2、试点省份普查办在验收试点前组织完成自查工作;
3、国家文物局普查办与试点省份普查办协商组成验收专家组,其中两名专家由国家文物局普查办自“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家库”中遴选,其余专家由试点省份普查办确定;
4、验收专家组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的验收程序、内容与方法开展验收,形成验收结论;
5、现场召开“ⅩⅩ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总结会议”,向当地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通报验收结论。
6、每地验收试点工作基本时长为3天,第1天报到,第2天上午验收纸质与电子文本,下午随机抽取文物点赴现场复核,晚上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意见,第3天上午召开验收总结会议,验收结束。
三、试点观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普查办公室可委派1名主要业务负责同志全程观摩1个验收试点,并对《指导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参加试点观摩应本着学习、交流的目的,准确把握国家文物局对实地文物调查工作的深度要求,正确理解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工作要点,并为组织实施本省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积累经验。试点观摩具体安排由国家文物局普查办统筹确定,各省普查办报名时不得突破限定名额。
四、其他事项
(一)河北、浙江、江苏、四川、广东、新疆6省区普查办请于6月5日前与国家文物局普查办联系商定试点地点与时间安排。
(二)各省普查办请于6月5日前将参加试点观摩人员名单传真至国家文物局普查办。
(三)试点经费由国家文物局与试点省份文物局(普查办)共同承担,各省普查办参与观摩同志交通费用自理。试点期间严格执行国家差旅、会议各项标准,不得超标。
专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一日
附件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阶段验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工作质量,统一实地文物调查质量控制基本标准,明确县域基本普查单元实地文物调查阶段工作结束条件,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标准规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补充说明》,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工作由省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普查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省普查办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管理办法。
(三)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以每个县域基本普查单元的工作成果为验收对象,必须逐县组织开展,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各县级行政区域俟阶段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结束实地文物调查工作,转入数据整理阶段。
二、验收内容
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内容包括组织管理验收、数据质量验收和调查现场验收:
(一)组织管理验收包括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机构成立、组织管理、人员培训、经费到位与使用、宣传普及等方面的验收。
(二)数据质量验收包括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纸质与电子文本数据质量的验收。数据质量验收重点关注文本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准确性,填报、审定、抽查流程的完整性,以及纸质与电子文本的对应性。
(三)调查现场验收重点是对实地文物调查到达率与覆盖率的验收,并随机抽选不可移动文物点,现场校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或《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填报内容。
三、验收等次
验收基本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各省普查办可根据本地实际,酌情增加验收等次。
四、验收方法
采用总量验收和抽样验收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验收:
(一)总量验收适用于每个县域基本单元内实地文物调查覆盖率和调查对象总量的验收。
1.实地文物调查覆盖率验收,以应到达行政村(居委)和自然村数量与实际到达的数量之比为验收依据。
2.新发现、复查确认和复查消失文物与登记表对应情况的验收,以数量是否相等为验收依据。
(二)抽样验收适用于每个实地文物调查区域和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点的验收。
抽样验收必须遵循随机原则,按照调查对象总量的一定比例随机抽取验收样本与备份样本。各省级普查办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随机抽取比例与绝对数量做出明确规定。
五、验收流程
(一)验收申请
1.县级普查机构完成实地文物调查全部外业工作,完整填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纸质与电子文本,备齐本县(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工作总结后,向市级普查机构提出审定申请。
2.市级普查机构审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纸质与电子文本,核实外业工作情况与工作总结后,向省普查办提出该县域基本单元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申请。
3.省普查办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专家组对该县域普查单元进行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
(二)验收程序
验收专家组必须在县域普查单元现场开展验收工作:
1.根据当地提交的工作总结与省普查办掌握的历次进度统计和实地检查情况,检查县级普查机构组织管理工作。
2.核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总量与纸质、电子文本记录数量是否相符。
3.使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校验软件》对文物调查覆盖率与到达率、文本内容、文本填报与审定流程进行逻辑审查。
4.随机抽取纸质文本和与之对应的电子文本样本若干,进行个体质量检验。检验内容为纸质文本质量和与电子文本的对应情况。
5.每一项调查指标的填写质量,照片、图纸质量。
6.随机选取行政村若干,检验实地调查覆盖率情况。
7.随机选取调查对象若干,实地检验调查质量和表、实相符情况。
(三)验收结论
1.验收专家组根据组织管理验收、数据质量验收和调查现场验收结果,形成书面验收结论,并集体签字;
2.现场召开“ⅩⅩ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总结会议”,向县级普查机构通报验收结论。
六、整改提高
(一)验收结论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视为实地文物调查阶段工作正式结束,可转入第三阶段暨数据整理阶段工作。
(二)验收结论为“不合格”,需在省普查办规定时间内对照验收结论进行整改后,提请省普查办复核,直至达到“合格”等次。
七、其他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工作,应在2010年4月30日前全部完成。
(二)本指导意见由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查办参与试点观摩人员报名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座机号码 | 手机号码 |
各省普
注:各省普查办限报1人,具体观摩安排电话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