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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6-07-11

发文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文  号:广发宣字[2006]23号

发布日期:2006-7-11

执行日期:2006-7-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国产动画产业的发展,国家广电总局决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取消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含合拍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现将《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迅速传达,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

  一、国产电视动画片实行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

  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均可申请制作动画片。国产电视动画片经国家广电总局备案公示后方能投产制作。未经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不予审查完成片,不予发放《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各级电视播出机构不予播出。

  二、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实行两级管理

  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由国家广电总局和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国家广电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动画制作机构制作国产电视动画片的备案管理和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的备案核准和公示管理。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动画制作机构制作国产电视动画片的备案管理,并负责将本辖区所属动画制作机构拟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报国家广电总局核准公示。

  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属动画制作机构制作国产电视动画片的备案管理,并负责将本系统、本单位动画制作机构拟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报国家广电总局核准公示。

  三、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要求

  (一)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和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支持和扶持国产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

  (二)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申请备案的国产电视动画片要切实把关。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的思想倾向和表现内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央的宣传精神,符合国家广电总局的各项要求。

  (三)申请备案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内容如涉及重大或敏感的政治、军事、外交、统战、宗教、民族、司法、公安、教育、名人等特殊题材,制作备案前须征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动画制作机构的制作资质,不具备资质的不予受理备案。对于国内动画制作机构之间合作制作的剧目,只核准其中一家动画制作机构申报备案,交叉、重复报备无效。

  (五)经国家广电总局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有效期为两年(含备案公示当年),逾期作废。如需继续制作,须重新报备,有效期为一年。到期仍未制作的取消该动画制作机构报备该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的资格。

  (六)申请中外合拍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须写明境外动画制作机构名称及境外编剧、导演、制片人等主创人员外文名称,并提交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剧本。国内动画制作机构聘请境外编剧、导演、制片人参与国产电视动画片生产的,须写明境外编剧、导演、制片人的外文名称。

  四、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

  (一)制作备案实行月报制。每月5日前,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和中直单位制作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将核准的所辖制作机构上月所有制作剧目的备案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国家广电总局接收全国各管理部门备案材料的专用电子信箱: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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