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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口信息交换制度的通知

时间:2006-08-09

发文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舟政办函[2006]88号

发布日期:2006-8-9

执行日期:2006-9-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舟山市人口信息交换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九日

舟山市人口信息交换制度

  人口基础信息是实施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为有效整合各部门人口信息资源,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特建立舟山市人口信息交换制度。

  一、 人口信息交换部门

  所有掌握人口信息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中,公安、卫生、民政、城建、人口计生、法院等六个部门和单位要定期提供人口个案信息。

  二、 人口信息交换内容和信息接受部门

  市公安局定期将出生(收养)申报、迁移(迁入、迁出)人员、进入育龄期妇女、死亡人员、暂住人口变动(新增和注销)和私房出租等信息提供给人口计生部门。

  市卫生局定期将出生、怀孕、施行节育手术等信息提供给人口计生部门。

  市民政局定期将涉外和国内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登记和福利院收养登记、殡仪馆的火化登记等信息提供给人口计生部门。

  市中级人 规定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妥善保管,严禁向社会和个人提供公民的基本信息内容。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或泄露他人基本信息、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各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信息交换工作。

  六、 人口信息开发利用

  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对人口基础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开展人口发展问题研究。建立人口信息发布制度,根据人口研究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人口变动情况。对未来将给我市社会、经济、安全等带来影响的人口问题提出预报、预警。

  七、 人口信息交换工作管理

  人口信息交换工作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信息交换工作的日常协调和指导。人口信息交换工作纳入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八、人口信息交换制度自二00六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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