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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参与2009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03-24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3-24

执行日期:2009-3-24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为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组织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2009年北京市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介机构的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二、中介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企业委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对企业提交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的研究与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的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上公告。

  三、中介机构备案需报送的材料

  参与备案的中介机构应提交《中介机构备案表》(见附件1)和以下证明材料:

  (一)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见附件2);

  (四)由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中介机构当年任职注册会计师名单;

  (五)资质证明、获奖证书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受理备案材料的时间和地点

  (一)受理备案材料的时间

  受理备案材料截止时间:2009年3月31日(周二)下午16:00

  (二)受理备案材料地点

  北京创业大厦A座一层科技服务大厅(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

  联系人:李海龙、连连、闫峰

  联系电话:64853163/64/65/66/67

  五、经备案的中介机构可按规定开展对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与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业务。经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将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等部门的网站对外公布。企业可自行从中选择中介机构并委托开展业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

  北京市地税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1:中介机构备案表

中介机构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号码    
组织形式    批准设立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文号    注册资本    
全年职工月平均人数    当年注册会计师人数    
主任会计师(或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办公地址    
近三年的营业收入情况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具有的业务资质(需注明资质的批准机关、资质类型和取得资质的时间)  




  
近三年的主要业务内容  




  
近三年是否有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如有,请如实说明情况)  




  
近年来获得奖励或荣誉的情况  




  

郑重声明: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

单位盖章             主任会计师、法定代表人或
执行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

  中介机构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  
            
            
            
            
            
            
            
            
            
            
            
            
            
            

  注:1.如空白栏不够填写,可适当附页;2.如超出一页,每页皆须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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