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湖政办发〔2008〕93号
发布日期:2008-8-4
执行日期:2008-8-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 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六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团结协作,秉公尽职,按时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等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其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论文,市评审办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奖励办法》(湖政办发(2004)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