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南省文物局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文 号:湘建办〔2008〕68号
发布日期:2008-6-19
执行日期:2008-6-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规划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文物局(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已经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保护条例》,全面加强我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工作,各地应认真组织开展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保护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保护条例》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基础性 责任等具体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正确领会,为贯彻执行打好基础。
(二)要加强宣传。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各项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等,在城市、乡镇和村庄特别是各名城、名镇、名村广泛宣传《保护条例》,使广大群众和各级领导干部了解并自觉遵守《保护条例》。2008年7月1日,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要张贴横幅标语,设置宣传专栏,发放宣传资料,营造宣传氛围。
三、抓紧组织《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及文物主管部门要对照《保护条例》要求,结合本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实际,从组织申报、保护规划、管理执法等各个环节,找出存在的问题,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已编制保护规划未经省政府批准实施,抓紧报省建设厅组织审查;尚未编制保护规划的,抓紧组织编制,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审查。
各地宣传贯彻《保护条例》情况请于2008年7月15日前书面报送省建设厅规划处和省文物局政策法规处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湖南省文物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