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8-4
执行日期:2006-8-4
生效日期:1900-1-1
(2000年5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促进体育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 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