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政府
文 号:德府发[2006]11号
发布日期:2006-6-14
执行日期:2006-7-1
生效日期:190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德安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德安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和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及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二章 征收
第三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以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
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高于上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核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相关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不配合有关部门抓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甚至阻挠征收的,对坚持原则执行公务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相关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使用完毕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上交县财政部门,逾期不交的,给予通报批评;遗失、销毁专用收据的,对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工作不力等行为,由县监察局牵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公安局等部门配合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