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东平县人民政府
文 号:东政发〔2006〕34号
发布日期:2006-6-10
执行日期:2006-6-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鲁发(2005)17号),稳定我县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22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在全县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创新,是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重要内容,是鼓励农民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一项重要举措。建立和完善此项制度,对于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政策推动、优质服务方向转变,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解除农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 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乡、村三级备案。
1、本人申请。申请人本人应当在达到60周岁后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村民委员会。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申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并公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后,通过张榜、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认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县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个人信息档案,同时上报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及时掌握奖励扶助对象的增减变动情况,并报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奖励扶助标准。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上半年达到60周岁的,从下半年开始发放;下半年达到60周岁的,从第二年的上半年开始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四)资金来源和发放。奖励扶助金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县财政按承担比例将奖励扶助金纳入专项资金预算,并负责协调上级财政部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且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奖励扶助金按照统一要求在县财政设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和封闭运行。由县人口计生局和财政局委托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发放。要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签定委托协议,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确保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三、加强领导,确保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件利国兴邦、造福于民的好事,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采取切实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努力把好事办好、办实。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并把该项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县里成立由县长为组长,分工县长为副组长,人口计生、财政、公安、民政、审计、监察、广播电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奖励扶助工作的领导。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加强对奖励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纳入预算,设立专户,确保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新闻宣传机构要加大对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了解国家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监督评估工作。要将奖励扶助政策、对象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县乡两级都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对发生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者,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六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