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文 号:琼文办[2006]8号
发布日期:2006-3-29
执行日期:2006-3-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自治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为了加强对全省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印刷市场秩序,保护印刷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印刷业的整体水平,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我厅决定从2006年4月1日至4月30日对全省印刷企业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范围
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个人。
二、年度核验内容
(一)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三)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 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完善;
(六)产品是否达到质量标准要求;
(七)有无严重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三、年度核验方法
(一)印刷企业申报年度核验须备齐下列核验表、证件和证书:
1、《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印刷企业填报);
2、《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营业执照》;
3、《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有关材料。
(二)为了简化年检程序,提高年检效率,为印刷企业年检提供优质服务。这次对全省出版物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由我厅报刊印刷发行处、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省印刷技术协会组成联合年检组逐厂核验;其他印刷企业由各市、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逐厂核验,省印刷企业年检组组织抽查。
(三)各市、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须将年检情况于2006年4月30日前书面上报我厅报刊印刷发行处。对年检中遇到的问题可通过电话向我厅报刊印刷发行处咨询,联系电话:65373395,联系人:肖晖,黄志强。
四、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我厅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达不到条件的,由原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的部门视情况调整其经营范围:
1、不符合《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的印刷企业;
2、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一个年度内未承印5个品种以上的出版物;
3、一个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停产半年以上的。
(二)出版物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由我厅联合年检组签署年度核验意见,其他印刷企业经各市、县年检作出年度核验意见后,报省厅签署年度核验意见。由我厅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才能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三)印刷企业未参加年度核验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各市、县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年度核验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要下发催验通知书。自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停止其印刷经营业务。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1、《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
2、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印刷企业年检组日程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