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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06-06

发文单位:泰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泰政发〔2006〕103号

发布日期:2006-6-6

执行日期:2006-6-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泰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 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市(区)之间因征收社会抚养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管辖。

  第四十条 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款应执行“征缴分离、收支两条线”规定,所有收入应全部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

  第四十一条 婴儿死亡的,其父母应在48小时内向所在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并提供有效死亡证明。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及时予以核实。对弃婴、溺婴以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有关单位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 公民举报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医学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等违法行为,经查实由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按罚款数额的5%奖励给举报人,并依法对其予以保护。

  第四十三条 辖区内发生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一年以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上报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区)人民政府改正,并责成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往年发生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未上报的,列入发现当年年度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和考核。

  第四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当年度不得被评为各类先进:

  (一)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村级(含村级)以上干部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

  (三)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引发人口与计划生育恶性事件的;

  (四)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五条 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系党员、干部的,由有关组织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因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6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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