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日期:2005-10-8
执行日期:2005-10-8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语委和广电总局关于电视剧使用规范语言的有关规定,针对目前电视剧语言使用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特重申有关要求如下:
一、电视剧的语言(地方戏曲片除外)应以普通话为主,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方言和不标准的普通话。
二、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少儿题材电视剧以及宣传教育专题电视片等一律要使用普通话。
三、电视剧中出现的领袖人物的语言要使用普通话。
请各级管理部门迅速向所辖播出和制作机构进行传达,从国家大力推广普通话的高度,认真掌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