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重申电视剧使用规范语言的通知

时间:2005-10-08

发文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日期:2005-10-8

执行日期:2005-10-8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语委和广电总局关于电视剧使用规范语言的有关规定,针对目前电视剧语言使用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特重申有关要求如下:

  一、电视剧的语言(地方戏曲片除外)应以普通话为主,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方言和不标准的普通话。

  二、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少儿题材电视剧以及宣传教育专题电视片等一律要使用普通话。

  三、电视剧中出现的领袖人物的语言要使用普通话。

  请各级管理部门迅速向所辖播出和制作机构进行传达,从国家大力推广普通话的高度,认真掌握执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