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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时间:2006-07-28

发文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文  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149号令

发布日期:2006-7-28

执行日期:2006-10-1

生效日期:1900-1-1

  《石家庄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已经二○○六年四月三十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吴显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维护体育经营活动秩序,保障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体育健身、娱乐、竞赛、表演、技术培训、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全市体育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矿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卫生、物价、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体育经营项目,投资开办体育经营实体,开展体育经营活动。鼓励和支持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体育人才,促进和引导体育消费。

  第六条 从事体育健身、娱乐、技术培训和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设立体育俱乐部的应当有机构和章程;

  (三)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四)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要求的经营场所、设施和器材;

  (五)有符合经营项目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六)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七)中介服务机构配备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体育经纪专业人员,体育经纪专业人员应当取得资质;

  (八) 定,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聘用未取得专业资格证书及资质的人员从事相应的体育专业工作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消费者造成侵害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经营活动项目包括: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含山地车)、马术、击剑、足球、体操(含艺术体操)、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射击、游泳(含跳水、花样游泳、水球)垒球、乒乓球、网球(含软式网球)、排球(含沙滩排球)、举重、摔跤、帆船(含帆板)、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冰球、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欧两项、自由式滑雪、冬季两项、雪车、雪橇、冰壶、保龄球、地掷球、高尔夫球、台球、藤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桥牌、航海模型、航空模型、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滑翔、悬挂滑翔、热气球、登山、攀岩、汽车、车辆模型、摩托车、摩托艇、滑水、蹼泳、无线电、中国式摔跤、武术、技巧、铁人三项、跆拳道、弓弩、轮滑、钓鱼、信鸽、舞龙、舞狮、龙舟、风筝、门球、毽球、气功、健美、健美操、体育舞蹈、木球、珍珠球、秋千、陀螺、抢花炮、绊跤、赛马、花毽、石球、蹦床、卡丁车、沙狐球。

  国家或省对体育经营活动项目作出调整时,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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