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遂府办发[2006]20号
发布日期:2006-5-8
执行日期:2006-5-8
生效日期:190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五指峰、云岭林场,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27号令)第五条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即对农村居民2006年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5600元;城镇居民2006年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即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22000元。
二○○六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