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06-2-5
执行日期:2006-2-5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向本市各有关报纸出版单位发出《关于做好2005年度报纸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06年2月27日起至3月3日止,对本市报纸进行2005年度核验。有关事项如下:
一、报纸年度核验的范围
对在本市登记注册,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含高校校报系列报纸)的登记项目进行审核检验。
二、报纸年度核验的内容
(一)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报纸出版管理规定》,重点检查报纸是否按照确定的办报宗旨、业务分工范围出版;报纸专刊、专版是否违反办报宗旨、超出出版业务分工范围;专刊、专版字样是否明显于报纸名称;是否存在一号多报等问题。重点检查违规报纸,特别是对存在政治导向错误、内容低级庸俗,以及违反办报宗旨,擅自出版地方版、军事专版及彩票专版的报纸,要严肃处理后方可参加年检。
(二)重点清查出卖报纸版面的问题。对出售、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报纸出版权,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报社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以委托、承包等方式参与报纸编辑活动的违规报纸,要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严肃处理,并不予通过年检。
(三)年检中对出卖版面、转让出版权以及内部管理混乱,导致办报导向出现严重错误等违规问题的报社,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予以暂缓年检或不予通过年检等处理。
(四)依照《报纸质量管理标准》等有关规定对报纸的出版质量进行检查。报纸的编辑、文字、校对、印刷等出版质量要符合国家标准和报纸行业管理标准。
(五)根据《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将报社负责人持证上岗情况列入年检内容,进行督促检查。对持证上岗率达不到要求,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处罚,并促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持证上岗要求。
(六)继续进行高校校报的清理和规范工作。规范高校校报名称;院校合并后,只保留一份校报,其他予以停办。
(七)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将新闻采编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列入年检内容,进行督促检查。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报纸出版单位对照上述内容认真自查,并提交书面的2005年度自检报告,同时提出2006年工作打算和今后的发展思路,并由主办单位审核盖章。
三、报纸出版单位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报纸年度核验登记表》电子文档,通过复旦天翼报刊上报系统客户端上报并获得成功。
(二)《报纸年度核验登记表》纸质表格,一式二份(可从复旦天翼系统 ,或登陆cbj.sh.gov.cn下载),并加盖主办、主管单位公章。
(三)《报纸出版许可证》正副本
(四)《报纸出版登记表》
(五)由主办单位盖章的报纸出版单位《2005年度自检报告》
(六)由主管单位盖章的《报纸审读情况调查表》
报纸年度核验不收费。
四、年度核验程序和手续
(一)前款所列材料准备齐全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对报纸出版单位自检报告、《报纸年度核验登记表》结合平时样报审读情况进行核验;
(三)经核验符合规定标准的,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在《报纸出版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章;《报纸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即为通过年度核验,报纸出版单位可以继续从事报纸出版活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1.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2.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3.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报纸出版管理混乱的;
4.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我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缓验期满,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五)报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报纸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3.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
4.已经不具备《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注销登记。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报纸出版单位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该报纸。
(六)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报纸出版单位,经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注销登记。
五、报纸年度核验时间地点
时间:2月27日-3月3日9:15-11:15,13:45-17:00
地点:绍兴路5号,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底楼政务大厅
接待人:王金才,丁峰
电话:64339117 64370176-8205
附件:请点击http://cbj.sh.gov.cn网站查看具体内容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200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