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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2006年出版物零售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

时间:2005-12-06

发文单位: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05-12-6

执行日期:2005-12-6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通知要求,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向各区、县文化(广)局发出《关于2006年出版物零售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要求对本市出版物零售单位2006年年检登记工作在2006年第一季度进行。

  依照审批者负责的原则,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零售单位的年检登记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年检内容

  1.总结检查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来是否有违反国家的 打印回执或将回执号抄录于《年检登记表》上。各区、县文化(广)局负责将上述经营单位的《年检登记表》及回执交送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三)各区、县文化(广)局应在《年检登记表》上表明意见,对于通过年检的经营单位,必须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打印审核意见并加盖年检审核章。

  (四)年检登记工作结束后,各区、县文化(广)局应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报送年检总结报告和《年检情况汇总表》,同时将被缓期登记、警告、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经营单位名单一并附上。此项工作务必于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

  三、年检处罚

  (一)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缓期登记:

  1.一年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

  2.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3.不具备发行机构基本条件的;

  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出版物发行管理网填报数据的;

  5.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检自查报告和年检登记表的。

  (二)缓期登记的期限为自我局发出文件起6个月之内。

  (三)缓期登记的单位在缓期登记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在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年检申请,由所在地区、县文化(广)局审批。6个月后仍未达到年检登记基本条件的,将被取消登记资格,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市新闻出版局
2005年12月6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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