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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200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

时间:2005-12-06

发文单位: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05-12-6

执行日期:2005-12-6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通知要求,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向本市各出版物发行单位发出《关于200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要求对本市出版物零售单位2006年年检登记工作于2006年第一季度进行。

  依照审批者负责的原则,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检登记工作;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批发单位、本市内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网上书店和跨省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机构的年检登记工作。

  凡参加2006年度年检的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含区域性连锁经营总部)、出版物批发单位、网上书店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均应向中国出版物发行管理网填报数据(网址www.cnempp.gov.cn),所填报的数据应与纸质年检登记表完全一致,填报符合网站要求,网站自动生成回执。

  年检登记的具体事项如下:

  一、年检内容

  1.总结检查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来是否有违反国家的 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2.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设立发行机构的条件逐一对照检查。

  3.总结检查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册(盘)数、出版物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及库存出版物总定价等情况。

  二、接受年检的经营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2.与原件一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自查报告;

  4.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年检登记表》及网站回执;

  5.《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到期的经营单位,需提供有效的经营场地证明;

  6.缴纳2005年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费的凭证(复印件);

  7.变更项目的有关文件。

  三、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年检登记工作的出版物批发单位、本市内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网上书店和跨省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机构,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年检登记所需的文件和材料交至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四、根据总署要求,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于2006年2月15日前将年检登记材料报至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写出审核意见,连同发行单位的自查报告、《年检登记表》和网站回执于2006年3月10日前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年检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报总署,其余二份分别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和发行单位存档。

  新闻出版总署收到年检材料后,于2006年4月20日前审核批复完毕。通过年检的发行单位持总署批复件办理年检登记手续: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到新闻出版总署发行管理司办理,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到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办理。

  五、提交年检登记材料的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06年1月16日~26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15~11:15

  2.地点: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政务大厅(绍兴路5号底楼)

  六、年检处罚

  (一)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缓期登记:

  1.一年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

  2.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3.不具备发行机构基本条件的;

  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出版物发行管理网填报数据的;

  5.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检自查报告和年检登记表的。

  (二)缓期登记的期限为自我局发出文件起6个月之内。

  (三)缓期登记的单位在缓期登记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在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年检申请,由我局审批。6个月后仍未达到年检登记基本条件的,将被取消登记资格,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市新闻出版局
2005年12月6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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