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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执行国务院“全国哀悼日”公告的通知

时间:2008-05-18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文  号:办发[2008]4号

发布日期:2008-5-18

执行日期:2008-5-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管会),各直属单位:

  5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公告,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致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全国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有关文博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公告要求,凡悬挂国旗的一律下半旗志哀,并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在指定时间进行默哀。5月19日至21日,文物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停止公共娱乐活动。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二OO八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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