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电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5-4-21
执行日期:2005-4-2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比条件
第三章 组织与评比
第四章 表彰、奖励和批评
第五章 附则
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电影局,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国广播影视集团所属各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比办法的通知》,为推进广播电影电视统计工作,激励先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局制定了《广播电影电视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比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年月二十一日,广播电影电视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比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广播影视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质量,调动广大统计工作者的积极性,宣传、鼓励在统计工作岗位上勤奋工作、无私奉献的统计工作者,结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的实际,根据《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比工作以全面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为重点,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鼓励先进,督促后进,为广播影视统计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条 广播影视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比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和总局直属单位以及在上述单位统计岗位上工作的统计人员。为促进统计工作,充分调动各级统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广播影视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统计工作评比办法,开展评比工作。社会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统计工作的评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评比条件
第四条 先进集体条件
(一)领导重视并支持统计工作,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统计工作,配备与承担统计任务相适应的力量,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保障各项统计任务顺利完成。
(二)认真贯彻统计 法规、完成其他统计工作任务的情况。按照机构、人员、广播影视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统计分析报告、年度总结、统计工作培训和统计工作情况各项积分,两年累计总分依次评选。
第九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计划财务司每年在年报审核结束后,按照本办法和《全国广播影视统计工作先进集体评分细则》,于4月底向各地通报上年统计工作情况,进行公示。先进工作者在评比当年4月底向各地通报,进行公示。
第四章 表彰、奖励和批评
第十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获得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分别授予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统计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在全行业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向获得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在统计工作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多次迟报统计报表,阻挠统计人员行使法定职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000年印发的《广播电影电视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奖评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
1、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统计工作先进集体评分细则
2、广播电影电视统计工作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