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4-29
执行日期:2006-4-29
生效日期:1900-1-1
(2003年9月9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发布 根据2006年4月29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 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25日发布的《南京市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和《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