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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山区自然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设施维修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5-04-08

发文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房政办发[2005]25号

发布日期:2005-4-8

执行日期:2005-4-8

生效日期:190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房山区山区自然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设施维修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本届区政府第三十一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八日

房山区山区自然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设施维修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是市、区政府为解决山区群众看电视难所办的一件重要实事。为加强我区山区广播电视“村村通”(以下简称“村村通”)工程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修维护工作,确保 “村村通”成为“长期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文委是我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监督“村村通”工程的建设、维修维护工作;负责筹措区级承担的“村村通”工程专项设备维修维护资金;依法对“村村通”工作实施行政管理。

  第三条 “村村通”设施按照“区、乡镇、村三级管理,以镇为主,市、区出资,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设立房山区山区自然村“村村通”工程维修维护总站(以下简称区总站)。各乡镇设立“村村通”工程维修维护分站(以下简称乡镇分站)。区总站负责全区山区自然村“村村通”工程的维修维护工作,指导乡镇分站的维修维护工作,培训技术人员,提高设备完好率。乡镇分站业务上受区总站指导,具体负责本乡镇“村村通”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各行政村和自然村要指定专人看护机房,一旦发现故障和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乡镇分站,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故障及时排除。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村村通”设施的义务,对危害“村村通”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流、破坏“村村通”设施。

  第六条 建立市、区两级维修维护专项资金。区政府每年按每个“卫星加闭路”系统前端1000元,为各乡镇维修维护工作设立专项资金。

  第七条 区“村村通”工程维修维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区文委负责,每年将维修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向市、区政府报告,并向有关乡镇通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维修维护费用的报销

  由于设备老化、器件故障,或雷击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设备损坏,由村向乡镇分站报告,乡镇分站向区总站申请修复,费用先由乡镇全额支付,定期向区文委报销。

  对由于机房不符合“三防”(即:防水、防火、防盗)要求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或由于保护不力造成人为破坏,乡镇分站要及时组织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乡镇自行承担。

  第九条 区文委每年年初与各有关乡镇和区总站签订“村村通”建设管理和维修维护责任书。同时,各乡镇也要层层签订责任书,责任到人,确保“村村通”成为“长期通”。

  第十条 区、乡镇要对“村村通”的各项施工、管理、维修和维护工作的落实与使用情况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村村通”设施发生严重事故时,特别是出现安全问题时,设施所在地的乡镇要及时报告区文委及有关部门,对隐瞒不报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文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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