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 号:锡人口计生〔2006〕31号
发布日期:2006-4-24
执行日期:2006-5-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局、新区社事局:
现将《无锡市计划生育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无锡市计划生育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大市民群众自觉参与和监督计划生育管理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内容为本市常住人口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 规定的怀孕和生育事实,经查实后由举报受理部门给予人民币500元的奖励。
第四条 举报受理的部门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各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举报奖励所需经费在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事业费中列支。
第五条 举报者可以通过电话、来访、信函、网络等多种形式向上述举报受理部门举报,并根据自愿原则提供本人姓名或自设6位数字密码及电话等联系方式,以便查实后及时领取奖金。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时须提供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举报人及其配偶的姓名、住址或单位、生育情况等。
第七条 举报一经查实,举报者即可凭身份证或自设密码到举报受理部门领取奖金。
第八条 有关举报事实如属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已掌握并正在查处的,不予奖励。多人举报同一事实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指派专人负责举报电话、来访、信函、电子邮件的接待登记工作,并在5日内交被举报人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核查,被举报人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应在接到材料的一个月内将核查结果报举报受理部门。
第十条 各级举报受理、核查部门在调查取证、奖励兑现等环节中应严格保密。如发生泄密或打击报复情况,必须严肃查处,对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200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