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05-3-29
执行日期:2005-3-29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 》的要求,广电总局修订了《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并以总局令第25号于2004年6月18日发布,8月1日正式实施。为配合总局第25号令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优质、高效播出与传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目前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的入网认定工作,特别是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和播出设备器材的入网认定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加强管理,杜绝在广播电视设备器材采购、招标中,让未取得产品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入围的事情发生,严禁在广播电视系统中使用未获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
二、根据目前入网认定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总局现委托省级广播影视局(厅)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申请单位进行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申请入网产品的抽样与封样等工作;必要时,总局也可直接委托相关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申请入网产品的抽样与封样等工作。具体办法参见附件1、附件2,附件3.抽样方案详见《广电总局关于公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产品目录和检测抽样方案的通知》(广发技字〔2005〕43号)。
三、进一步加大年度检查工作的力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生产企业必须在每年的11月1日前,向所在地的省级广播影视局(厅)报送年度自检材料。企业自检材料包括:
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年检申请表(见附件4);
2、年度自检报告。内容包括:当年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3、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5、领取入网认定证书后的用户使用报告2份(要求注明用户的联系方式)。
(二)省级广播影视局(厅)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年度检查。
(三)通过年检的企业,由省级广播影视局(厅)在其《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年检一栏中签字、盖章。
(四)对未通过年检的企业,由省级广播影视局(厅)通知企业限期整改,3个月后进行复查。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省级广播影视局(厅)予以通报并上报总局。
(五)省级广播影视局(厅)在第二年的1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上报总局,总局将年检(复查)结果予以公布。
四、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监督检查《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情况,坚决杜绝不合格设备器材流入广电系统,切实保障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优质、高效播出和传输,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816号)同时作废。
附件: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规定
2、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抽样规定
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及抽样凭证
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年检申请表
附件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请入网认定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规定了申请入网认定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程序和检查评定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有效GB/T 19000(IS09000)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的申请企业,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确认后,可免予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第三条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相关机构收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下达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及抽样凭证》后,应及时组成审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第四条 审查组一般由2~3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认可并备案的审核人员,其余人员由技术专家组成。
第五条 在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前,审查组应该:
(一)了解受检方的基本情况,查阅受检方的质量手册:
(二)制定检查计划:
(三)与受检方确定现场检查时间。
第六条 现场检查的实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首次会议
审查组到达现场后,与受检方第一次会议的主要工作:
1、介绍审查组成员;
2、确认检查范围:
3、介绍检查评定的依据、方法和程序:
4、审查组向受检方做出保密承诺:
5、确定受检方陪同人员。
(二) 现场检查
1、由受检方陪同进入现场,选择具体的检查点。
2、审查组根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质量保证体系检查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见本规定附件)确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和评定。通常要求受检方提供流程管理文件和生产情况记录;审查各个生产环节的质量保证措施:同时与生产人员、质量检验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进行直接交流,了解产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情况。
(三)评定
审查组根据《评定表》中规定的条款,对申请企业逐条进行检查、评定。
《评定表》中的检查评定一栏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填写“合格”、“轻微不合格”、“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审查组综合各条目的评定结果,分别下列情况,得出申请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严重不合格”项超过2项(含2项)的申请企业为不合格,仅有l项的为基本合格。
2、“不合格”项超过4项(含4项)的申请企业为不合格,超过2项(含2项)的为基本合格。
3、“轻微不合格”项超过7项(含7项)的申请企业为不合格,超过5项(含5项)的为基本合格。
4、其余情况为合格。
审查组必须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结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定结果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
(四)评定通报
检查结束后,审查组与受检方负责人进行交流,通报检查评定结果,并请申请企业有关负责人在评定结论上签字确认。
(五)审查组根据评定结果,采取以下不同的抽样方式:
1、评定结果为“合格”和“基本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根据有关抽样规定现场抽取样品,并封样。由企业将封样产品送交指定的检测机构检验或申请现场检验。
2、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审查组不抽取样品。生产企业应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及时进行整改,并在1个月后以书面形式申请审核机构进行复审。审核机构在复审时,应对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复审合格的,审查组抽取样品并封样,由企业将样品送交指定的检测机构检验或申请现场检验。复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主管部门。
第七条 审核结论需由所有审查组人员签字后生效。审查结果和抽样信息一同寄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受理中心审核,审核后报科技司复查。
第八条 在入网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审核机构至少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一次抽查,确保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九条 受检方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或其它问题的,可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进行申诉。
第十条 质量保证体系审核所发生费用,由受检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抽样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检测前样品的抽样、封样。
第二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相关机构根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及抽样凭证》,并依照《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产品检测抽样方案》(以下简称《抽样方案》,见广发技字[2005]43号文)要求,组织抽样工作。抽样人员应本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抽样。
第三条 生产企业提供的抽样产品,应为该企业的待出厂产品,即具有完整的包装、必要的标识以及出厂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条 通过GB/T 19000(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且认证范围包含申请入网认定设备器材,并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合格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入网认定时,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核确认,可按《抽样方案》要求的样品数量由该企业自行送样检测。
第五条 抽样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实施抽样工作:
(一)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组在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审核后,审核合格的,审查组可作为抽样单位立即进行现场抽样、封样。
(二)应安排2名抽样人员负责进行抽样。
(三)抽样时,抽样人员应携带必备的抽样工具(如骰子、可以产生随机数的计算机等)、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抽样凭证及封条。
(四)生产企业向抽样人员提供抽样产品母体信息,应准确、真实。母体信息包括产品数量、型号、生产日期及编号等。
(五)抽样人员根据《抽样方案》与生产企业提供的母体信息现场核准母体的数量、型号、编号、包装及标识等情况。母体一经确认,生产企业不得变更。
(六)确认母体符合抽样要求后,按照自然数从1开始对提供的母体顺序编号,成为抽样编号,每个抽样编号对应唯一的一个产品编号。
(七)用携带的抽样工具获取随机数,如果随机数大于母体数量则视为无效数字,需要重新获取随机数,直到随机数小于或等于母体数量,以此随机数作为抽样编号对应的产品即为第一个样品。如此反复以抽得所需的所有样品。
(八)抽样人员详细填写统一格式的抽样凭证,生产企业负责人和抽样人员共同在抽样凭证上签字确认。抽样凭证一式四份,生产企业留存一份,抽样单位存档一份,受理中心一份,样品箱内封装一份。
第六条 签字确认后的抽样凭证由抽样单位传真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受理中心。
第七条 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会同生产企业将抽取的样品现场封样,并在包装封口处贴上盖有抽样单位公章的专用封条。
第八条 生产企业将封样产品发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运输方式由企业自定,但应确保样品的运输安全以及包装的完整性。
第九条 检测机构收到抽样产品后,清点样品数量及包装并及时通知生产企业。
如果检测机构发现包装(特别是封条)有破损,应及时联系生产企业,共同检查样品的完整性,并通知抽样单位。
如果发现样品确实损坏无法完成检测,应及时查明原因,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条 根据本规定第四条可以自行送样的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企业在收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受理中心发出的抽样通知后,应按照本规定及《抽样方案》的要求自行安排产品的抽样、封样和送检。
(二)自送样产品应符合第三条的规定。
(三)生产企业将自送样品交与指定的检测机构,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双方不得更换检测样品。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对抽样过程有疑义或其它问题的,可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申诉。
第十二条 抽样过程所发生费用,由生产企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