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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暂住、寄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06-04-16

发布日期:2006-4-16

执行日期:2006-4-16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暂住、寄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等处理。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队民工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视情节对建筑队领导及具体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罚款从施工队工程施工收入中扣除。同时,对用工单位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凡在旅店 、招待所和租赁私人房屋等居住的暂住 、寄住人员,出现计划外生育,除对超生者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实行经济等处罚,同时对房主和经营单位处以罚款,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罚款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按规定征收,专项管理,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昆明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暂行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自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昆明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九八八年四月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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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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