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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

时间:2006-04-16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4-16

执行日期:2006-4-16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

第五章 优待和奖励

第六章 限制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依据本条例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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