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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迎接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8-04-08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来政办发(2008)39号

发布日期:2008-4-8

执行日期:2008-4-8

生效日期:1900-1-1

市直各语委成员单位:

  根据《自治区语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桂语(2005)7号)要求,2008年自治区将对我市进行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评估以党政机关、学校、大众传媒、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内容涉及语言文字工作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三个方面。为做好迎评筹备工作,确保我市高质量高水平地通过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来宾市迎接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各负其责,认真落实。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来宾市迎接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语委、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根据自治区语言文字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的统一部署,我市城区部分2008年要接受自治区评估验收。依据《广西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和《广西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参考已评估达标城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一)成立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语言文字达标和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达标和评估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卢运福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市语委主任

  副组长:朱柱伟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语委副主任

  陈京秋 市教育局局长

  罗永生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黄岳开 市教育局副局长、市语委副主任

  杨荣誉 市文明办主任

  张宏义 市直机关工委副书记

  朱双明 市财政局副局长

  蒙 俊 市发改委副主任

  欧振高 市民委副主任

  严长译 市建规委副主任

  陈锐明 市工商局副局长

  黄振雄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黄佳盛 市科技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黄献武 市体育局副局长

  罗 贤 市商务局副局长

  钟家祥 市交通局副局长

  谢学军 市卫生局副局长

  伍 晔 市邮政局副局长

  罗 斌 市电信局副总经理

  韦 坚 市旅游局副局长

  周志忠 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谢尔雄 市民政局副局长

  邹美玲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

  覃伟军 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蓝福武 团市委副书记

  罗君钰 市妇联副主席

  罗代红 来华投资区副主任

  陆金学 兴宾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区长

  俞国伟 柳州师专人事处处长

  巫洪云 来宾火车站站长

  朱盛雄 来宾军分区政治部宣保科科长

  蔡志锋 市人事局教育科科长

  罗丽华 市经委教育培训科科长

  张祖寿 市文化局艺术创作室主任

  石宗德 市公安局办公室副主任

  谢善宗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科长

  梁金笛 市总工会办公室副主任

  覃柳萍 市供销合作社科员

  各城区、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统筹、协调本辖区、本部门的语言文字达标和评估工作。

  (二)成立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和评估业务指导小组,负责达标和评估过程中政策 写正确,并与中文配合使用,中文置于主要位置,1分;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1分。

  责任单位:市建规委、市公安局、市政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工商管理局、市语委办。

  C5.4评估标准:街、巷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用字符合标准、要求(4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1)街、巷牌用字规范、标注汉语拼音且书写正确,2分;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2分。

  (2)公共交通站名牌、交通指标牌、印刷体公共设施标志牌用字规范,2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1分。

  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

  C5.5评估标准:广告用字符合规定(3分)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2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0.1分;标点、符号和数码使用不规范的,每处扣0.1分。

  责任单位:市工商管理局、市语委办。

  备注:

  1.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是指师生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是指师生员工在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

  2.特定岗位人员是指公共服务行业的广播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等。

  3.广告用字符合规定是指符合《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4号令)。

  4.街、巷牌符合标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牌 城乡》(GB 17733.1—1999)。

  5.*A2.2、*A2.4——两项为评估制约指标。A2.2低于3分或A2.4低于1.5分者视“语委工作机构”一项为不合格。

  6.A1.1至B3.4项的评估依据:①工作规划、计划②工作总结、简报等③有关机构设置的文件④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规章、文件⑤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刊、音像资料⑥调查统计资料⑦实地调查、检查的情况;B3.5至C5.5项的评估依据:①各系统、单位的有关文件要求②各系统、单位工作情况总结③分别抽查公务(教学)用语情况④按照文件要求抽样检查有关人员的普通话水平⑤通过座谈和实地考察,了解有关系统、单位推广普及普通话工作情况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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