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陕政办发[2001]103号
发布日期:2001-9-24
执行日期:2001-9-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发展,我省农村村民依法自治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民主选举、村务公开使广大村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和切身利益得到了进一步保障。但在农村村务管理中,作为村级权力象征的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切实搞好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促进村民自治健康有序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