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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发展的意见

时间:2008-04-07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淄政办发〔2008〕42号

发布日期:2008-4-7

执行日期:2008-4-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我市民办博物馆事业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重要性的认识。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弘扬传统文化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市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有了长足发展,全市已建成民办博物馆8处、大型文物经营市场5处,文物艺术品经营业户达600余户,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同时,我市的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也存在兴办时间短、基础薄弱、馆舍简陋、藏品量少质差的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的发展作为我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制定有关扶持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

  二、编制规划,明确目标。要尽快编制《淄博市“十一五”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发展规划》,在对我市的文物资源、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通过编制《规划》,明确我市发展民办博物馆事业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把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的发展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到“十一五”末,使我市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的发展走在全省前列。各区县、高新区也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制订发展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的规划,经过充分论证,按程序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规划的编制要坚持既着眼长远,又切实可行的原则,提出明确合理的发展目标,为我市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要积极为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促进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发展。要把民办博物馆建设纳入地方政府重点扶持项目范围,将民办博物馆列入社会公益事业范畴,对投资民办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的藏品征集、陈列展示、促销宣传等继续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优惠。鼓励民办博物馆在不损害文物藏品的前提下对馆藏文物进行仿制、复制、拓印等相关产品开发,对民办博物馆相关经营活动的减免税,依照相关 地位,确保民办博物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六、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民办博物馆可成立协会,统一指导协调全市民办博物馆开展藏品交流、文物研究、陈列展览等促进自身发展的交流活动。民办博物馆协会也可代表各民办博物馆就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的各种问题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协会要制定必要的行业自律章程,积极引导民办博物馆自觉遵守《文物保护法》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我市民办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

  七、促进文物流通市场发展,规范文物经营活动。要继续培育和规范民间文物经营活动,加强对民间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文物监管物品必须在依法批准的民间文物监管物品经营场所内销售,统一管理。成立由文物、工商、公安等部门参加的监管机构,依法对民间文物市场内的经营者及其销售物品进行管理。加强民间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依法取缔非法民间文物市场,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等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文物收藏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对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的宣传力度,创造有利于民办博物馆发展的舆论氛围。博物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只有得到全社会的关心支持才能够生存和发展。各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我市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的宣传力度,尤其要对热心文物保护、在文物收藏展览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的事迹进行重点宣传,使我市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更加健康,更具特色,更有活力,成为我市文化事业的亮点和对外文化交流的重要窗口。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七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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