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
发布日期:2007-1-25
执行日期:2007-5-1
生效日期:1900-1-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于2007年1月25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 院提起诉讼。
归侨、侨眷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投诉请求的事项,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转交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向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报送处理结果。对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智力成果、设备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商品出口、劳务输出及对外联络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科技、文化交流和兴办教育、文化、卫生、养老等公益事业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造成归侨、侨眷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2年10月27日通过的《湖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