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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时间:2007-01-25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

发布日期:2007-1-25

执行日期:2007-5-1

生效日期:1900-1-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于2007年1月25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 院提起诉讼。

  归侨、侨眷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投诉请求的事项,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转交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向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报送处理结果。对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智力成果、设备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商品出口、劳务输出及对外联络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科技、文化交流和兴办教育、文化、卫生、养老等公益事业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造成归侨、侨眷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2年10月27日通过的《湖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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