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
发布日期:2006-12-1
执行日期:2006-9-29
生效日期:1900-1-1
(1994年7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 院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条 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审核认定归侨、侨眷身份的;
(二)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人捐赠款物的;
(三)未按规定发放离休金、退休金和养老金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定居手续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外籍华人和香港、澳门同胞在自治区内定居的中国国籍眷属,其权益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