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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时间:2005-12-03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文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77号

发布日期:2005-12-3

执行日期:2006-1-1

生效日期:1900-1-1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12月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2月3日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为开展侨务工作提供切实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 院提起诉讼;受理机关在办理该案件时,同级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和归国华侨联合会可以反映意见。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占用安置归侨的农、林场合法使用的土地,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责令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挪用、截留、抵扣、私分安置归侨的农、林场专项经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追回;拖欠安置归侨的农、林场专项经费的,由有关部门限时核拨。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惩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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