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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明与侨胞吕春蓉办理婚姻登记的答复

时间:2005-08-12

发文单位:民政部

文  号:民函[2005]209号

发布日期:2005-8-12

执行日期:2005-8-12

湖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刘明与侨胞吕春蓉办理婚姻登记事宜的请示》(鄂民政函[2005]18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华侨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这里的“有效护照”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指中国公民持有的入境证件。目前,旅居海外的台胞来祖国大陆均需到我驻外使、领馆领取旅行证。凭旅行证入境。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旅行证与护照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刘明与侨胞吕春蓉办理婚姻登记事宜的请示》(略)

  二ΟΟ五年八月十二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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