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哈工商发[2005]12号
发布日期:2005-6-1
执行日期:2005-6-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分局、县(市)局,市局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支持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若干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五年六月一日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支持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若干工作措施
为巩固和深化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更好地为港澳居民来我市申办个体工商户服务,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有关 .
4、实行分层登记。对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实行分层登记,城区分局由辖区工商所进行登记,县(市)局由登记大厅进行登记。
5、开辟绿色通道。在各登记场所设立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专门窗口和“绿色通道”,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注意港澳居民在语言和文字使用上与内地居民的差异,热心帮助港澳居民解决登记过程中的实际困难。
6、简化登记手续。港澳居民申办执照时,实行一审一核。设立登记时,由提交身份证和身份核证文件原件,简化为提交身份证件原件、身份核证文件传真件即可先办理执照,执照核发后5日内补交身份核证文件原件。
7、允许机遇性经营。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以一业为主,综合经营,也可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经营项目,对从事机遇性经营或一次性经营的,可实行一次性批准。对其调整或新增经营项目超出原核准经营项目,除需前置审批的,给予一年试经营期限,期满后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8、缩短办照时限。名称预先核准做到即时办理。设立登记时限由规定的10日缩短为1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到当场受理,当天发照。
9、免予场地勘验。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只进行形式审查,证件齐全即可办照,免予场地勘验。
10、减免工商管理费。港澳居民在我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第一年免交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11、下放名称核准权限。下放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权限,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申请冠市名的,可不到市局进行核名,由登记机关直接进行名称核准。
12、上门办理验照手续。将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验照权限下放到工商所,在验照期内由辖区工商所上门办理验照手续。对无违法行为记录的,验照时免于审查,也可以通过网上报送的形式验照。
13、允许临时经营。对不需要前置审批的行业可实行备案试营业,先核发注明有效期为1年的临时营业执照。
14、减少内部审批环节。港澳居民办理工商登记业务时,如遇需要工商部门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由登记机构统一受理,内部转办,统一送达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或有关函件。
15、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审批、许可、确认等申请事项,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清楚,不得让港澳居民反复往返。
16、提供特事服务。对港澳居民在申办个体工商户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和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变通处理等方法帮助解决,确保使其满意。
17、实施延时服务。对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事宜,可利用休息日或下班时间办理。应当在1个工作日办结而未按时办结的,提供延时服务,直至全部办理完毕方可离岗。特殊情况,应港澳居民申请,可利用休息日进行预约服务。
18、初犯免于处罚。对港澳居民来我市申办个体工商户要多扶持,少干预,实行不告不理和非违法不介入,除涉嫌违法活动的外,一般不得随意检查。对于港澳居民由于不熟悉大陆法律法规而发生轻微违章违法行为的,对初犯者进行先行警示,批评教育,以疏导为主,责令改正,规范经营行为,免于经济处罚。
19、完善服务制度。为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效能。在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工作中实行首问负责制、政务承诺制、办事公开制、限时办结制、签约备案制、否定报备制、无偿代办制、岗位互补制、科(所)长值班制、失职追究制等十项制度。
20、建立联系制度。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要积极同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建立联系制度,充分发挥个协组织的服务作用,采取多种形式,为其提供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服务。积极组织本地有经验的个体工商户与其开展“一带一”、“一帮一”的活动,帮助解决创业和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促进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