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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4-10-28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银发[2004]254号

发布日期:2004-10-28

执行日期:2004-10-28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为香港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2003)第1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为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2004)第8号](以下统称《公告》)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内地银行与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地居民持内地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内地银行)发行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卡(包括借记卡和贷记卡),可在香港或澳门用于购物、餐饮、住宿、交通、医疗等旅游、消费支付,但不得用于旅游、消费以外的经营性交易、证券投资和房地产等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以及博彩等内地 进行处罚。

  二十、本通知所称内地银行是指获准在内地经营个人人民币业务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二十一、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36号)同时废止。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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