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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修正)

时间:2005-01-28

发文单位: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1-28

执行日期:2005-4-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

  第三章 有线电视工程建设

  第四章 有线电视节目管理

  第五章 有线电视设施保护

  第六章  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与有线电视共缆传输的有线广播的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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