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1-28
执行日期:2005-4-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
第三章 有线电视工程建设
第四章 有线电视节目管理
第五章 有线电视设施保护
第六章 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与有线电视共缆传输的有线广播的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