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2-1
执行日期:2006-12-1
生效日期:1900-1-1
(199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 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宗教活动,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