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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06-12-01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12-1

执行日期:2006-12-1

生效日期:1900-1-1

  (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改为:“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 规的规定处罚。”

  十六、删除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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