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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06-11-30

发文单位: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

发布日期:2006-11-30

执行日期:2006-11-30

生效日期:1900-1-1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二十六、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调整后重新公布。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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