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
发布日期:2006-11-30
执行日期:2006-11-30
生效日期:1900-1-1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二十六、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调整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