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金政办发(2008)21号
发布日期:2008-4-21
执行日期:2008-4-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促进农技推广机制和服务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工作责任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落实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工作责任、加快新型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加快新型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立足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实际,结合乡镇综合改革,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切实加强农技推广队伍建设,规范各级农技推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推动农技推广机制创新,完善为农服务手段,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最大程度地满足农民群众的科技需求,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加快新型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按照“组织体系完整,职责任务明确,运作方式高效,绩效评价科学,奖惩手段有力,保障措施到位”的要求,着重加强基层农技推广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考核体系、培训体系和保障体系建设,尽快以首席农技推广专家为龙头、农技指导员为骨干、责任农技员为基础、社会化农技推广员为补充的新型农技推广体系。
二、建立完善新型农技推广组织体系
(一)强化国家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技推广人员不低于县域范围内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各类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不再招收事业或行政编制以外的农技推广人员,其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二)大力发展各类社会化农技推广组织。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营科技组织、基层供销社等社会化科技力量积极参与农技推广活动。鼓励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少养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化农技推广组织承担推广任务。
(三)加强农技推广人员队伍建设。健全以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为主体、社会化农技推广人员为补充的农技推广体系。乡镇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要确保各类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专职专用,确保责任农技员有足够的精力从事农技推广工作。要按照“村村都有科技示范户”的要求,大力培养科技示范户等社会化农技推广人员,充分发挥社会化农技推广人员对农业科技的“传、帮、带”作用。
三、建立完善农技推广责任体系
(一)首席农技推广专家的岗位职责。首席农技推广专家由县(市、区)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权威的农业科技人员和部分科技特派员担任,按行业或专业设置,一般每行业或专业择优确定1人。其主要职责为: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 、标准、规范,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源头性需求,研究提出相关专业领域的产业发展、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等方案;组织农技指导员和责任农技员完成上级政府和部门提出的目标任务;协调解决当地农业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解决农业突发事件;带头开展技术试验、示范,为农技指导员、责任农技员、科技示范户和广大农户提供相关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并承担相关培训工作;为制定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以及重大农业科技决策提供咨询。
(二)农技指导员的岗位职责。农技指导员主要由县级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其他农技推广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和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重点承担面上的农技工作指导和咨询培训,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试验示范;联系乡镇责任农技员、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重点科技示范户等,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工作。
(三)责任农技员的岗位职责。责任农技员主要由乡镇或区域性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科技特派员担任。其主要职责为: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及其相关标准和法规;全面负责若干村(片)农户的农技推广服务工作,重点联系若干个科技示范户;通过现场指导和农民信箱、农技110、党员远程教育系统等渠道,对责任区域的科技示范户、普通农户开展技术指导;协助县级农技推广机构做好科技示范方建设;及时解答责任区域农民提出的各类农业技术问题;完成上一级农技推广机构、首席农技推广专家等交办的其他农技推广任务。
(四)社会化农技推广员的岗位职责。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引进、试验等活动,参加或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农业科技咨询、技术承包、信息传递、技术培训等有偿或无偿服务。
四、完善农技推广考核体系
(一)对首席农技推广专家的考核。由县级主管部门牵头,县级主管部门、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和主要服务对象等三方面共同考核。其中县级主管部门主要对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权重40%;乡镇农机推广机构主要考核其技术指导服务的质量、效果和满意度,权重30%;主要服务对象主要考核其工作满意度,权重30%.
(二)对农技指导员的考核。由县(市、区)主管部门牵头,县级主管部门和服务对象两方面共同考核。其中县级主管部门主要对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服务对象主要考核工作满意度。
(三)对责任农技员的考核。按照“谁主管、谁牵头”的原则,由主管部门、县(市、区)农技推广主管部门和服务对象等三方面共同考核。其中主管单位主要对责任农技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权重40%;县级农技推广主管部门主要考核责任农技员的业绩,权重30%;服务对象主要考核对责任农技员的工作满意度,权重30%.
(四)对社会化农技推广员的考核。对社会化农技推广人员的考核应充分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主要考核其承担“花钱买服务”任务完成情况、实际效果等。
(五)奖惩措施。考核结果作为农技推广人员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并与奖金发放、职称评聘、项目支持等相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农技指导员和责任农技员,予以警告处分;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聘用。对考核不合格的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取消首席农技推广专家称号。年度考核优秀、成绩突出的各类农技推广人员,推荐参评各级农技推广先进工作者。
五、完善农技推广培训体系
建立完善农技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知识更新培训。市级主要培训乡镇(区域)农技站长;县级应对每个农技推广人员量身定制培训发展计划,积极组织农技指导员、责任农技员和社会化农技推广员开展业务培训。各地要切实改进培训方式,充分利用农民信箱、农技110、党员远程教育系统等现代化工具,发布相关信息,开办专题培训讲座,切实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原则上业务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2天。
六、加强农技推广保障体系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农技推广服务的工作任务,科学核定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办公、人员等经费,落实技术推广和“购买服务”的经费。要按照“有机构人员,有工作场所,有试验示范基地,有信息、交通、服务手段,有经费保障”的新“五有”要求,加强公益性农技推广的基础建设,改善农技推广条件。农技推广人员的工资、养老、医疗等待遇按照同类事业单位执行。
七、切实加强对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领导
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全面落实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工作责任,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切实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各项工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