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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文化局关于修改《深圳市文化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8-02-19

发文单位:广东省深圳市文化局

文  号:深文(2008)35号

发布日期:2008-2-19

执行日期:2008-2-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

  《关于修改〈深圳市文化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决定对《深圳市文化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四、行政许可条件”中增加以下 依据:《文化部关于在深圳市开展推进网吧连锁经营试点工作的批复》(文市函(2007)2373号);《转发文化部关于在深圳市开展推进网吧连锁经营试点工作批复》(粤文市(2007)172号)。

  二、将“四、行政许可条件(一)设立条件”中的“设立深圳市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有10个以上的直营门店”修改为“设立深圳市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有8个以上的直营门店”。

  三、将“五、申请材料(一)立项应提交的材料”中的“设立深圳市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立项申请应提供……9.10家以上直营门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修改为“设立深圳市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立项申请应提供……9.8家以上直营门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将“五、申请材料(二)发证应提交的材料”中的“设立深圳市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发证申请应提供……10.10家以上直营门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修改为“设立深圳市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发证申请应提供……10.8家以上直营门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文化局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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