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文 号:浙科发政〔2008〕91号
发布日期:2008-4-15
执行日期:2008-4-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有关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开展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有关优惠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要继续会同宣传部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新闻媒体,通过组织专版、专题节目等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国家和省有关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宣传,特别是企业技术开发费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宣传,努力使企业了解和熟悉有关优惠政策。
二、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要进一步会同地税、国税、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有关优惠政策的培训工作,重点帮助企业学习、了解企业技术开发费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具体内容和财务要求,以及享受政策的具体手续,进一步调动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切实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三、对各市、县(市、区)所辖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和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逐个上门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在享受技术开发费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中的具体问题,真正使政策落到实处。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要根据上述工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制定宣传、培训方案,并于4月底前将工作方案、年底前将工作总结报我厅政策 处。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市、县(市、区)宣传、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督查。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