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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9-7-31
执行日期:2009-10-1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培养技能型、应用型的劳动者,促进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 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