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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的通知

时间:2008-01-31

发文单位: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凉府办发[2008]5号

发布日期:2008-1-31

执行日期:2008-1-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从2004年开始,我州开展了大规模的社会用字整治工作,州政府先后下发了《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社会用字的通知》(凉府发(2004)23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整治社会用字的紧急通知》(凉府办函(2004)59号)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社会用字整治工作的通告》。各县市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还存在彝文排序错误、彝汉文字体比例失调(彝文字体偏小)、彝文翻译不准确等问题。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要求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以国家、省、州关于社会用字管理规定为依据,以彝文使用为重点,对全州社会用字情况进行清理整治,基本消除彝汉文社会用字尤其是城镇公共场所用字混乱和彝文使用空白现象,实现全州社会用字规范化和双文字化。

  二、社会用字规范标准

  (一)汉字的使用。一律以国务院1986年10月15日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不得滥用已被简化的繁体字和已被淘汰的异体字,防止出现错别字。

  (二)彝文的使用。一律以国务院1980年8月1日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为准。

  (三)彝汉文对照使用书写格式。横写彝文在上,汉文在下;竖写彝文在右,汉文在左;环写彝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彝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彝汉文字体大小相当,协调美观。

  (四)在公共场所使用外国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汉语拼音的使用,一律以1958年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拼写汉语,要分词连写,拼写准确。

  三、整治的范围和内容

  全州城镇街道、公共服务行业、旅游景区、景点等凡列入整治范围内的一切社会用字都必须规范化、双文字化。

  (一)车站、机场、公园、体育场、展览馆、宾馆、医院、影剧院等牌匾和街名牌、路名牌、地名牌、固定性标语、碑文必须按照规定加用彝文。

  (二)州内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的牌匾、印章和文件函头,必须按规定格式加用彝文。

  (三)州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凡是向社会公布重要文告,人 院的布告等,都必须使用彝、汉文印发。

  (四)凡州内一切公私货车、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在汽车门上印制汉文标识的,按规定一律加用彝文。

  (五)各类商店和服务行业(包括个体服务行业)的招牌等一律加用彝文。

  (六)驻州常设机构(驻州中央、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驻州民航、铁路、邮政、通讯、金融、保险、连锁店等服务机构)的单位名牌、证照、广告、灯箱等社会用字应当同时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七)凡州内生产制造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商品的企业,均应重视在商品包装或商品说明书上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增添彝文或彝文图案。

  (八)彝文排序错误、彝汉文字体比例失调(彝文字体偏小)、彝文翻译不准确的,必须及时纠正、规范。

  (九)州内各级党政机关的门户网站名称应当加用彝文。

  四、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用字整治工作统一由州社会用字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各县市由政府办公室和语委牵头,民政、工商、交通、教育、交警、文广、税务、城管、地名和精神文明等部门协作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抽调得力人员,集中时间进行整治。全州社会用字整治工作要坚持“定点翻译,定点制作,定人审查”的原则,彝文社会用字必须由州县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翻译或核准,其它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翻译、制作彝文社会用字。

  五、验收和复查

  (一)西昌市、会东县、会理县、德昌县、越西县、盐源县和木里县的验收时间为2008年8-10月。

  (二)其余各县的复查时间为2008年11月。

  (三)旅游景区(景点)、旅行社(公司)、旅游购物店、涉外宾馆酒店等按有关规定,由州语委和州旅游局检查验收。其它地方社会用字的验收复查,由州社会用字整治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四)验收和复查结果于2008年12月上旬前报州语委、州政府目标办(督办室)。

  (五)木里藏族自治县的藏汉文使用参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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