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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重庆高新技术交易会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间:2008-04-06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渝办发(2008)94号

发布日期:2008-4-6

执行日期:2008-4-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办好办实中国重庆高新技术交易会,吸引更多更好的科技成果为我市转化应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促进中国重庆高新技术交易会成果转化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六日

促进中国重庆高新技术交易会成果转化优惠政策

  中国重庆高新技术交易会(以下简称高交会),是我市对外开放合作的重要窗口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为促进我市与国内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吸引更多更好的科技成果为我市转化、应用及产业化,推动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高交会举行期间签订正式合同(协议)的技术转让、产学研联合开发、成果推广及产业化、引进研发机构四类项目(以下简称“签约项目”)。

  二、“签约项目”经认定符合相关条件,加盖“中国重庆高新技术交易会组委会合同登记专用章”后,可按本优惠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签约项目”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给予以下支持:

  (一)优先列入火炬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科技合作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技术改造计划。

  (二)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条件的,所需新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减免税管理规定所需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免(减)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享受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税收、用地、水电气供应、交通运输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办理。

  (四)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优先推荐进入北部新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及孵化器,相应园区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减免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绿化易地补偿费及其他费用。

  (六)对自带项目、专利、资金来渝创业的科技人员,优先推荐进入重庆市高层次人才聚集计划,享受重庆市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其中对获得博士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在回国次年,可直接申报获得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资助。

  (七)对重点技术领域的一般项目,实施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八)开展产业化开发、后续研发的,优先使用市内各种研究开发、资源共享、成果转化等平台资源,并给予补贴或减免费用。

  四、以“签约项目”新注册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市科委优先认定,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签约项目实施成功后,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我市实行的对新产品开发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内,凡列入国家级、市级相应新产品项目计划并经鉴定投产的,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对相应产品按国家级新产品享受3年、市级新产品享受2年的标准,按其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给予拨款补贴。

  (二)经认定的在国家自主创新产品清单内的产品,我市将在政府采购、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优先购买,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给予重点支持。

  六、对“签约项目”,市金融部门积极引导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积极引导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民间资金和国际资本给予投入。

  七、市政府有关部门支持本市企业通过参加高交会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实施产业化,鼓励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支持和帮助其上市融资。

  八、在高交会举行期间签约并在本市组织实施的项目,其在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需要办理的各种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提供一站式服务,缩短办理周期;需要向国家有关部委争取支持的,由市级对口部门协助办理;重大事项可由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实行代办。

  九、市政府对在本市组织实施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签约项目”以及有关科技人员和管理决策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对在高交会举行期间有可能规划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军民结合产业基地,提请市政府研究专门的支持政策。

  十一、在高交会举行期间设立现场服务站,服务站由市科委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对投资项目的设立程序、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投融资及其他 、政策咨询等提供现场配套服务。

  十二、在高交会举行期间,技术资产评估机构、科技成果查新站、专利事务所及法律、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驻会开展服务,并在服务费上给予优惠。

  十三、在高交会举行期间举办的高新技术人才招聘及交流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招聘企业及优秀人才可减免场租费、入场费等相关费用。

  十四、本优惠政策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外经贸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按职能分工负责协调、解释。

  十五、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促进中国重庆高新技术交易会成果转化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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