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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化厅、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村文化员聘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08-01-23

发文单位: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文化厅 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8-1-23

执行日期:2008-1-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文化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新农村文化建设,根据省委有关专题办公会议精神,拟在我省有条件的行政村设立文化员,按“以钱养事”方式,开展农村基层文化活动。现就村文化员聘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人才资源,促进农村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协调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使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得到增强,乡风更加文明,社会更加和谐。

  二、工作原则

  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

  三、聘用对象与条件

  聘用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方针政策,乐于奉献,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热爱文化事业,有一定的文化活动组织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基本胜任村文化员工作岗位。

  (五)没有因违纪违规等受到处罚的记录。曾受到县以上表彰奖励的人员优先聘用。

  此次村文化员聘用对象主要为2001年以后辞退的原民办教师,报名者的年龄可放宽至男55周岁、女50周岁左右。

  四、工作程序

  招聘工作以县为单位进行,县(市、区)招考,乡聘村用。各县(市、区)成立由县(市、区)长为组长,分管县(市、区)长为副组长,文化、教育、劳动、财政等部门参加的村文化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从辞退民办教师中聘用村文化员工作,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招考事务。

  县(市、区)村文化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考虑当地文化事业发展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村文化员服务岗位,制定招考原则和办法,组织招考。招聘通知必须告知每一位辞退民办教师。招聘条件与要求、招聘程序与办法、招聘进展与结果等,必须全部公示(包括上网公示)。

  招聘工作的程序是:公布村文化员服务岗位、自愿报名、统一考试、面试考核、公示名单、乡聘村用。

  (一)公布村文化员服务岗位。按一个行政村一个岗位,向社会公布拟聘用村名单。

  (二)自愿报名。聘用村文化员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凡符合上述聘用条件的原民办教师,在规定的期限内,均可报名。由报名者填报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村文化员应聘报名表》(参考样本见附件2),报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然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民办教师资格进行审查、确认。

  (三)统一考试。在各县(市、区)村文化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组织自愿报名者进行笔试。

  (四)面试考核。采取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从笔试人员中确定参加面试考核的人员。参加面试考核的人员与实际聘用人员数量原则上不低于2:1的比例。由县(市、区)村文化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乡镇政府组成考核专班,进行面试考核,确定合格人员。

  (五)公示名单。通过互联网、报纸、公告栏等,公示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

  (六)乡聘村用。公示通过后,乡镇政府与应聘人员签订服务合同(参考样本见附件4)。一般实行三年一聘。无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续聘,直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服务合同书须报县级文化、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考试招聘费用由县级财政部门单独列支。

  五、受聘人员待遇

  对从原民办教师中聘用为文化员的,省财政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采取“以钱养事”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聘用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政策 规、规章发生变化,甲方与乙方代表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有新的约定,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合同。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有关解除或者终止服务合同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经济补偿

  (一)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甲方应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乙方当月工资。

  (二)凡属法律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八、违约责任及处理

  (一)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胜任工作,均视为违约。

  (二)甲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由上一级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三)乙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按考核办法扣减聘用经费。

  (四)甲、乙双方因合同而发生争议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安全准则等)均属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同等。

  (二)本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本合同生效前双方签订的任何服务合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失效,其他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五)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条款: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和县级文化、教育、财政部门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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