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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

时间:2005-11-10

发文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32号

发布日期:2005-11-10

执行日期:2006-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

  第三章 体育服务认证的实施

  第四章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证标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为规范体育服务认证活动,提高体育服务质量,促进体育服务业的发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制定了《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公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服务认证活动,提高体育服务质量,促进体育服务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服务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体育场所、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推广等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体育服务认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体育服务认证制度。

  全国体育服务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实施。

  第五条 体育服务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认证程序,执行统一的认证收费标准,使用统一的认证标志和认证标牌。

  第六条 国家鼓励体育场所、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推广等服务的提供者(以下简称体育服务提供者)申请体育服务认证。

  第二章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

  第七条 从事体育服务认证的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符合有关 规定,实施认证审查工作;

  (二)保证认证活动的客观独立、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保守认证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

  (四)不得从事认证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咨询、产品开发和营销等活动;

  (五)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三十二条 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提供实施认证工作的必要条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审查;

  (二)保证获得认证的服务质量持续符合认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证标牌,不得利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证标牌误导公众;

  (四)依法接受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体育总局受理对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体育服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认证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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